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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试 行)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04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 组织或煽动学生冲击学校办公机构,围攻学校领导,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为自动开除学籍。
(三)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校安保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低于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8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两级处分。
第七条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元(含50元)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含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赌博、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酗酒滋事,对他人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者: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或纠集他人并参与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
1、在组织调查时,目击者说谎话、欺骗组织,干扰调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肇事、打架、参与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打架后提出自行处理,并借机索要钱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凡纠集或伙同校外人员到学校打架为首者,加重处分。
(八)凡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九)打架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按责任大小,由打架者依法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不顾影响,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观看、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由于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当场未被发现,但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 无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节假日除外):
(一)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教学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课程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含三天),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规定私接电线、网线者、违章使用电器,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其它违犯校纪校规的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摔、砸、燃放鞭炮、酗酒寻衅滋事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教室、宿舍大声喧哗喊叫或高声播放音响、电视以及其他类似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教室打麻将,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违反《校园文明公约》《教学楼师生行为规范》以及《宿舍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墙上乱写、乱贴、乱画或向门、墙掷球、踢脚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教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在经济上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一些公共场所及校园内或特殊场合吸烟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十三)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无再次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较好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者;
(三)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再次处分者。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认错、检查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后,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一条 违犯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评定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三)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五日即为送达。
(四)处分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陈诉和申辩材料、旁证材料、学生工作处处理意见、综合报告、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五)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依据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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