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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04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不算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证属实应立即取消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高考录取信息表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新生名册经电子注册后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按时到校报到,并在第二周持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依据《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定》。
第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察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要进行个人总结。班级、所在系、学校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作毕业鉴定。每学年(或每学期)将学生操行量化成绩和考试、考查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作为学生本学年(或本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家长。综合测评成绩作为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的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环节的教学。因病或因事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事假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事假,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本系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由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病假以学校医务所假条为准,在其他医疗单位就医的,应持病历及相关证明到学校医务所换取病假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环节教学的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或旷课以实际教学课时数记录。
第十四条,学生的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班主任)行使监管职能。
第十五条 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2年。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2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4年)。
第四章   升级、留级、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可以补考或重修一次。
第十七条 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达四门者予以留级。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达四门或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可随原年级试读半年,试读期无不及格课程且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均及格者可升级。
第十八条 一学年内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的予以留级。
第十九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做以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如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达到第二次留级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且该生录取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入相近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由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学生成绩单;
2、学生表现鉴定书;
3、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第五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个学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须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学生工作处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达五门者;
(二)补考、重修后一学年内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内,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由各系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无法送达的由学校通知其家长到校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生的有关信息电子注册后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班级、学生工作处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者。
第四十二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工作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补考、重修不及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到达解除时间时由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符合解除条件的由学生工作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决定生效起二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留级,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年初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专科学生。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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