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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职工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20-02-21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助学服务体系,体现学校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和服务理念,使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远离网络非法“校园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而造成学习生活资金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性、小额、无息、短期借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的意见》(冀教财[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校园无息救急借款。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学校根据相关程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学习困难的学生;
3.思想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具有正确消费观,生活简朴;
5.具备还款能力,能够按规定及时归还借款,自愿成为志愿者,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活动、义务劳动等公益活动。
(二)有以下行为或表现者,不予受理借款:
1.有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行为;
2.学习态度不端正,有不按照规定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行为;
3.日常生活表现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沉溺网络、购买使用高档消费品行为;
4.有不服从学校及辅导员的管理行为;
5.思想消极,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行为;
6.有失信行为。
第二条  借款的额度及期限
学生申请借款的额度每年不超过5000元,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借款金额。
借款每年申请一次,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原借款未还清的,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项。
第三条  借款申请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期初一个月内可提交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而造成学习生活资金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交申请。
(二)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辅导员审核,本系认定工作组研究,合理确定借款金额。
(三)提交校园无息救急借款有关材料。借款学生须如实完整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申请额度等);
2.校园无息救急借款个人承诺书;
3.本人填写的《河北地质职工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中须有学生家长本人来校当面签字;
4.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本人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四条  借款审批程序
(一)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工作由各系书记负责,辅导员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借款工作。
(二)借款学生向所在系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及其它有关申请材料,所在系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材料后,经辅导员认真审核,系认定工作组研究讨论,并到相关处(室)办理相应证明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收到申请借款材料后进行整理审核,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审核公示无误后,学生工作处将借款学生名单报送主管副校长、校长签字后,校财务处将借款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四)学生收到借款后,需向所在系进行确认登记,所在系向学生工作处报备借款结果。
(五)学生须按照规定要求,在还款日期前主动归还借款,还款后再次向所在系进行确认登记,所在系向学生工作处报备还款结果。
第五条  借款协议
校长批准后,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即可生效。学生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表和借款承诺书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第六条  借款相关工作管理职责
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工作的总体安排;财务处负责借款的核算、发放和回收入帐工作;各系主要负责借款的申请资格审核、使用情况监督及借款催还等工作。
第七条  借款的使用与终止
(一)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用于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二)享受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借款并提前收回:
1.发现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原因不符;
2.学习期间因休学、退学、应征入伍等原因阶段性或长期离开学校;
3.日常生活铺张浪费、吸烟酗酒、沉溺网络、购买使用高档消费品;
4.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5.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收入和困难情况,申请材料失实;
6.在校期间发生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行为;
7.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三)被终止借款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归还发放的借款。
第八条  借款偿还
(一)校园无息救急借款遵守“有借有还”的原则,借款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时归还借款。
1.学生所在系于还款日前一个月对学生进行还款提醒。
2.借款学生须按照《河北地质职工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个人承诺书》约定,在还款到期日之前到校财务处还款(包括分期还款)。
3.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还款凭证,所在系提交学生工作处进行销账存档。
(二)学生还款情况作为学生诚信判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系负责开展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讲解相关程序,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催收工作。
(四)借款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应征入伍、转学、休学、退学或出国等离开学校者,应当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借款。借款还清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五)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开除学籍的借款学生,离校前应当还清借款。
(六)对恶意不还、故意违约的行为,除追回全部借款外,取消再办理借款的资格,将此失信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取消在校期间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借款减免
(一)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对借款进行部分减免。
(二)符合以下减免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亡故者,免还借款。
2.因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特别困难,学生无力偿还者,免还借款。
3.在校期间,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和学习成绩优异的,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予以适当减免。
4.申请借款前获得的表彰,不计入减免范围。
(三)学生于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开始申请办理借款减免手续。借款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审批合格后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四)借款逾期者不享受借款减免政策;因个人原因被学校终止借款的学生不享受减免政策;
第十条  获得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获得借款期间主动参加志愿者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1、河北地质职工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表
       2、河北地质职工大学校园无息救急借款个人承诺书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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