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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关于印发《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17

冀地校〔2015〕30号
 
 
关于印发《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2015年11月12日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4〕42号)及《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即:石家庄市主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事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一)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参加非指令性和无学术价值的各类会议、培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
已聘正高职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要从严控制。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省内住宿标准:厅级、已聘正高职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最高开支标准450元;其它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按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标准按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凭据报销,住宿费支出不得突破前述开支标准。
第九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主管副校长、校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教职工到石家庄市辖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本单位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包干使用,教职工到石家庄市辖区县出差,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学校派车出差的不补贴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进修等差旅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一律不再开支。
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会议承办单位食宿自理证明,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会议期间主办单位收取的车费、交通费、门票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各种旅游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驻村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执行,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经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学校一律不再开支。
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凭会议主办单位通知“食宿费用自理”证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包含在途时间,7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 8天(含8天)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前述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差额部分。
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出单位不再核发调遣费。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于出差回来后15日内完成报销。因特殊情况借款出差的人员,需在一个月之内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乘坐飞机持行程单或发票报销的,需同时提供登机牌。
参加会议或学习、进修、培训的,应提供参加会议(培训)审批单、会议通知或学习、进修、培训证明等。
住宿、机票(车票、船票)等支出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再预借现金。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行。原《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公务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差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     (预计:    天)  第一联:差费报销凭据
出差地点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公车□ 其他□
出差事由  
出 差 人                             (共计:    人)
其他需
说明事项
   
               
校办室:         部门:       分管领导:        领导审批:
 
 
 
 
 
公务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差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       (预计:    天) 第二联:办公考勤存查
出差地点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公车□ 其他□
出差事由  
出 差 人                       (共计:    人)
其他需
说明事项
 
 
校办室:         部门:         分管领导:       领导审批:
附件二
省外住宿标准
省份 厅级、已聘正高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天津 450 320
山西 480 310
内蒙古 460 320
辽宁 480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450 310
黑龙江 450 310
上海 500 350
江苏 490 340
浙江 490 340
宁波 450 330
安徽 460 310
福建 480 330
厦门 490 340
江西 470 320
山东 480 330
青岛 490 340
河南 480 330
湖北 480 320
湖南 450 330
广东 490 340
深圳 500 350
广西 470 330
海南 500 350
重庆 480 330
四川 470 320
贵州 470 320
云南 480 330
西藏 500 350
陕西 460 320
甘肃 470 330
青海 500 350
宁夏 470 330
新疆 480 340

 
 
 
 
 
 
 
 
 
 
 
 
 
 
 
 
 
 
 
 
 
  抄送:校领导。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2015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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