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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关于印发《河北地质职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通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17

冀地校〔2015〕9号
                 
关于印发《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流程》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河北地质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综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河北地质职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2015年4月1日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流程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河北地质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综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规定及流程
(一)差旅费报销规定及流程
1.差旅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按河北地质职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公务出差人员需在出差前到校办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
3.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学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
4. 经办人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经批准的出差申请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会计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下)→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财务处负责人复核→财务处出纳会计付款。
(二)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等报销规定及流程
1.教职工进修培训费按照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2.报销流程:受培训人收集原始票据附上级或组织进修培训部门发布的经学校领导批准进修培训的审批表→财务处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下)→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财务处负责人复核→财务处出纳会计付款。
(三)物资设备采购报销规定及流程
1.购买设备仪器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购置,经学校领导批准并按政府程序进行购置;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外购一般耗材价值需提供采购申请,报销时须将材料物品验收单附在发票后面,注明用途、存放地点(或使用部门)。
2.报销流程:经办人持报销单据并填写用款申请表(附材料物品验收单)→资产管理处验收、登记(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财务处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下)→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财务负责人复核→财务处出纳会计付款。
(四)招待费报销规定及流程
1.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从严控制原则,各单位对外招待前,党务招待活动需到党办室填写招待费审批单,其他公务招待活动需提前到校办室填写招待费审批单,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具体接待标准及有关规定按照河北地质职工大学接待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报销流程:经办人持原始票据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并附审批单→财务处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党办室主任或校办室主任(300元及以内)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校长审批(500元以上)→财务处负责人复核→财务处出纳会计付款。 
(五)科研经费报销规定及流程
1.科研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项目、标准和比例报销。
2.报销流程:项目经办人收集原始凭证并填写报销单据→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会计审核→科研处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0元及以下)→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财务处负责人复核→财务处出纳会计付款
二、其他要求
1.票据需是有税监章正规票据,票据名头、日期、数量、单价要填写齐全,并且不得是过期税版和超时限票据;
2.票据粘贴需按种类分好,再按照票据尾端依照阶梯形粘贴好;
3.支票签发需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其账号,并且按照规定不得背书转让,签发日起十日内有效;
4.除工资、津贴、酬金、劳保、福利、预借差旅费、零星采购以及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项目外,结算起点在1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均须由学校财务处转帐支付或使用公务卡支付。
 三、报销时间
1.为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定于每周一下午、三下午、五下午为教职工报账时间,其余时间用于会计人员内部结账、处理业务,无特殊情况不对外办公。
2.每年12月20日为办理结算报销业务的截止时间。各系部处室要从12月5日开始,与财务处核实对账,清理各项借款和未报事宜,以确保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完成。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201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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