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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2019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 施 细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03

(2018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简称“一日捐”)活动扎实开展,加大对遭遇特殊困难职工的救助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结合省直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疾病住院、遭遇重大意外的参加“一日捐”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一日捐”活动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一日捐”活动募集互助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省直广大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工会组织、政府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缴纳范围、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会的中直、省直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为本人本年度10月份一天的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取到元整数)。缴纳金额不设上限。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金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合计缴纳互助金额,应达到本单位人均一天的基本工资数额。
第七条  “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第四季度由省直工会安排部署,各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进行资金募集活动。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纳入全国工会帮扶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可不参加捐款但仍可享受“一日捐”各项救助政策)、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父母、子女(未就业的配偶、父母: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或已交纳职工医疗保险且在国家规定的失业期内参保人员;未就业的子女:指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仍在读,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下同)。在活动当期内,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
第四章 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家庭,根据患者本人自付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的,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自付情况,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具体标准:自付额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据实救助;自付额10000元以上的,救助基数为10000元,超出部分按70%救助,最高为30000元。
(二)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在活动当期内,患20种重大疾病再治疗或其他疾病的,按住院期间自付额的20%救助,自付额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救助,最高为30000元。
(三)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突发猝死,凭医疗机构猝死证明,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救助。(不与本条其他救助政策同时享受)
(四)参加互助活动职工(非独生子女)的未就业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按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自付金额的30%救助,最高为10000元;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的,住院期间自付额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20%救助,最高为5000元。
(五)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为独生子女)的未就业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按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自付情况,自付金额的30%救助,最高为15000元;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期间自付额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20%救助,最高为10000元。
(六)纳入工会帮扶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再治疗的,按透析门诊费自付额的20%比例救助,最高救助为5000元。
    第十条  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其独生子女未婚身亡的(失独且符合失独定义的),一次性给予定额10000元的慰问金。(不与第九条其他救助政策同时享受)
第五章  救助期限
第十一条  本期救助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本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随时申请救助,2020年6月30日后不再受理本期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在一个救助期限内只可享有一次救助。住院治疗时间跨年度的,以出院时间为准(且参加了该年度互助活动),可享受该年度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每一个或两个活动周期结束时,可以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针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较大,或因慢性病造成医药费支出数额较大,未享受到救助或已享受一定资金救助的参与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最高为30000元。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生育、交通事故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四)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七章 救助申报
第十五条 救助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件3)。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省直“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直工会。
(三)审批。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省直“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后,按照权限认真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即给付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理由。
(四)建档。救助资料分别由基层工会、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建档归档。困难职工的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八章  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严格按交纳标准接受参与职工交纳互助金,所收到的互助金全部上解至省直工会。
第十七条  对参与职工及交纳的互助金,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省直工会开立银行专用账户,对“一日捐”活动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基层工会做好“一日捐”募集资金的汇总、上解、入账等工作。基层工会收到参与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时,应如实登记造册,填写《省直“一日捐”活动人员登记表》,作为单位财务记账凭证,账务处理,借:现金,贷:代管经费-- 一日捐(二级科目);将此款上缴省直工会,账务处理,借:代管经费-- 一日捐(二级科目),贷:银行存款;用基层工会经费为职工缴纳互助金账务处理,借:维权支出--其他支出,贷: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上报、上缴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
第二十一条   2018年12月20日前,各基层工会将募集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转入省直“一日捐”专用账户(严禁以个人的名义或现金的形式从银行转款,要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或网银转款),并将《省直“一日捐”活动人员登记表》(附件2)含电子版、资金上解凭证(银行转款票据复印件)、10月份单位全部职工基本工资总额、人均一日基本工资额(由人事劳资部门盖章)等,一并报送至省直工会“一日捐”活动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省直工会收到基层工会转来的“一日捐”活动资金后,为基层工会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基层工会财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省直工会开展“一日捐”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直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省直工会将严格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不改变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当期活动结束后,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向各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申请,省直工会批准救助后,将救助金直接拨付到受助职工工会会员卡中。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省委省直工委主管副书记为组长、省直工会主任为副组长、省直工会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省直“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省直工会权益保障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直“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具体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省直“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省直所属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的上解、汇总、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省直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四)督导检查基层工会“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五)落实省“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捐款的收集、登记造册、建账、资金上解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建档等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成上级“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发放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募集资金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由省直工会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连续参加三期以上活动的职工,如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父母、子女均未享受救助,且职工本人已达退休年龄的,自退休之日起,救助期限向后顺延两年。两年内不再捐款,但仍可享受一次救助(限职工本人)。无论受助与否,两年期满即告权利终止。
第三十一条  2019年度“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如达不到上期募集资金总额的70%时,大病救助范围按省总规定的10种大病救助,其他条款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享受省总提供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项免费保障,根据《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冀工发〔2016〕12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享受省直工会提供的省直机关第一门诊部白内障手术补贴保障,具体标准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每人补贴500元,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每人补贴300元。(由省直工会经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20种重大疾病包括:
  省总规定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省直增加10种重大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生活不能自理);急性脊髓炎;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人工关节置换术;白血病;烧伤(无对方责任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一天基本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公务员一天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1.75;
  公务员单位工勤人员一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21.75;
   事业单位职工一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资工资)÷21.75。 
   企业单位职工一天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21.75。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直 “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附件3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职工本人:(1)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猝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2)经医保中心报销后住院费结算单复印件;(3)《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
2.职工配偶: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职工配偶须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失业的需提供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职工父母: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父子母子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或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内家庭关系表或本单位盖章的证明,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4.职工子女: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还须提能够证明父子母子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或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内家庭关系表或本单位盖章的证明(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所在学校就读证明,失独的还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印发
 
 
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      年) 
姓名   性别   年龄   手机号码  
会员卡号   当年是否捐款  
工作单位   是否在档困难职工  
受助人姓名 与捐款人关系 身份证号 何年享受过一日捐救助
  本人/配偶/子女    
       
       
申请
救助
原因
    职工本人(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因确诊     病,在   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花费      元,自付额      元。
    申请人(捐款人):
                                          年    月    日
基层
工会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                 联系电话: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工会盖章)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集团公司工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工会盖章)
经      年     月      日省直工会委员会议同意。
 
 
 
 

 
职工本人身份证正面
(贴)
 
 
 
职工本人身份证背面
(贴)
  
受助人身份证正面
受助人为职工本人的不贴此项
(贴)
 
 
受助人身份证背面
受助人为职工本人的不贴此项
(贴)
  
 
职工本人工会会员卡正面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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