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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0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简称甲方)
与             (简称乙方) 经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方代表调整或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企业与职工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女职工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五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不得影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将本单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没有的可不写)。
禁止安排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禁忌劳动。
第八天  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的,可调休或给予薪资补偿。
    第九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但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于连续4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二)对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休息待遇协商确定)。
(三)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对于不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休息待遇协商确定)。
(四)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时间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女职工从事立位作业的,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六)对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十二条  产期保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期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给予42天产假。经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延长假期间的待遇由女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延长假待遇要有具体协商内容,没有的可以不写)。
第十四条  女职工只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环,手术后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在享受流产假基础上再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再休息10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协商内容,没有的可以不写)。
(三)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关确诊为体弱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症,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可组织女职工参加特种疾病保险(如女性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应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会依法对本单位执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用人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将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用人单位与职工上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天内进行下一轮女职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
单位、工会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单位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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