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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知识——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选举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22-05-12

      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由选举产生。
      (1)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2)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的从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曲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根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3)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4)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根据党章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可以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也可以在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5) 选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常委自然成为委员会的委员,不需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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