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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校字【2011】23号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5-10

 
 
 
冀地校字【2011】23号
 
 
关于印发《河北地质职工大学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    知
 
各处室、系、部: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考勤管理规定》经2011年8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将《规定》印发下去。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考勤方式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二)实行坐班制的行政、教辅、后勤等工作人员,按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考勤。
(三)专任教师到校工作不满一年的实行坐班制,一年以上的每周二、四下午实行坐班考勤;专任教师在非坐班期间按教学计划进行考勤。兼职班主任的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需填报《请假审批表》,如实陈述请假事由,依据《请假审批表》流程及本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特殊情况(家人急病、家中突发紧急事件)下,在无法填写《请假审批表》或无法履行相关手续时可以预先电话请假,事后须履行请假所需一切手续。
(二)销假及请假时间计算方法
1、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履行销假手续。
2、请假期间若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时间并入请假时间计算。
3、两班倒人员调、停班连续两个班以上,专任教师调停课超过4个学时即认定为请假,须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由调、停课(班)之日起至到校销假止。
(三)批准权限:
1、普通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2、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3、专任教师调停课2个学时以内由教务处批准, 2个学时以上由教学副校长审批,超过4个学时的需持相关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表》方可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准假原则
各级领导在进行审批时,应充分了解教职工请假的真实目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工作和考勤规定做出是否准假和准假时间的批示。
三、考勤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全校的考勤管理工作,汇总审核全校的月份考勤报表;每月报送考勤时间为下月第一天,逢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
(二)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业务上受人事处的指导。考勤表须经部门行政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人事处,逾期不报,部门职工当月奖金及补贴不能按时发放,责任由部门领导承担。
(三)考勤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将出勤情况逐日记入考勤表。人事处将不定期检查各部门考勤管理情况,一经发现考勤弄虚作假或与事实严重不符,视责任扣发相关部门行政领导和考勤员全勤奖。
(四)人事处会同校办室、监察室负责日常考勤检查。主管校领导和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
四、基本制度
 (一)教职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特殊情况下,按临时通知时间执行。
(二)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距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半小时以内的为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小时按临时有事半天以内的事假处理。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一天事假处理。
(三)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教科研等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按旷工处理。
(四)专任教师和两班倒人员必须按学校安排上下班,不准私自调停课(班)。私自调停课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私自调停班按旷工处理。
(五)经领导批准的学历进修、外出培训学习或考试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上班时间需接送孩子必须到学校备案,否则一经查出按迟到、早退处理。
(七)如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加班,学校不安排倒休。
五、请假类别及相应工资待遇
(一)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根据批准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
2、事假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临时有事请假半天以内(不含半天),每月不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半天内事假按半天事假处理;教职工需长期请事假,学校可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
3、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每月累计请假3天以下(含3天)按每天50元扣相应天数的全勤奖; 9天以下(含9天)扣全部全勤奖和相应天数的安全奖、上岗补贴;10天及以上扣发本月全部的奖金、补贴及相应比例的季度、年度奖金,并从11天起按请假天数和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档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主管领导同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复工。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当月累计5天以下(含5天)的按每天30元扣除相应天数的全勤奖。6-15天扣发全部的全勤奖和相应天数的安全奖、上岗补贴;15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奖金、补贴及相应比例的季度和年度奖金。病假期间的档案工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育假
1、教职工产育假,须本人提出申请或提交就诊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书,履行请假手续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2、为保证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安排休假, 具体如下:
(1)产假: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产假共增加45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流产的,可休假五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怀孕期间需要保胎卧床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4)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天。
  (5)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6)计划外生育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3、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政策内的产育假档案工资照发。
(2)每月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根据请假天数扣发,同时按比例扣发季度和年度的各种奖金。
(四)婚丧假 
1、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2、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八天(连续使用)。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途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3、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婚丧假(含途中时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2)婚假扣发全勤奖,其他正常发放;丧假期间所有补贴、奖金正常发放。
(五)探亲假
根据学校工作性质,需休探亲假的,安排在寒暑假享受。其他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工伤假
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二)当月旷工一天扣发当月一半的奖金,两天扣发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三天扣发全部奖金和补贴。
  (三)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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