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职工大学考试纪律规定
第一条 考生必须在开考前十分钟内携带考试证(或身份证、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迟到者须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停止入场,作弃考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考试中途一旦离场,不准再进入考场,特殊情况,须经巡考人员同意。
第二条 考生除自带文具(笔、橡皮、直尺、计算器等)外,其余带入考场中的书籍、笔记本、讲义、纸张、电子产品(手机)等一律在发放试卷前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
第三条 考生接到试卷后,立即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班级、姓名等。
第四条 考试时,要保持考场肃静,不得随意走动。有事必须举手报告。
第五条 按时交卷,逾时作废。做完试卷,学生应将试卷按要求叠好交至指定地点,随即离场,不得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
(2)无理取闹者;
(3)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离开考场而在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者;
(4)替他人考试者;
(5)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请他人代考者;
(2)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3)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者;
(4)在桌面、座位上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书籍、小抄件、笔记本等,经监考人员指出,拒不改正者;
(5)在衣服以及身体某一部位有抄件者;
(6)交卷时,乘机对答案、换卷或讨论考题者;
(7)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八条 在考试中有抄袭、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作者: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