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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你了解这些问题吗?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21-10-27

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你了解这些问题吗

 

——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语言是国家的重要文化资源,200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施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其对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乃至对外交流等领域的重要意义日益彰显。

Q:《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A: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汉语文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

Q:《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普通话是如何规定的?

A: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Q:《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A:《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Q: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怎么办?

A:《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Q:什么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A:《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Q:哪些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A:《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Q:书法艺术作品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A:可以。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今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第21周年。21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依法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极大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道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进一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和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文化基础,不断发展和巩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文化基础,不断发展和巩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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